摘要:“市場主體中性”關乎微觀主體信心、決定市場經濟基礎、體現政府市場關系。
“市場主體中性”關乎微觀主體信心、決定市場經濟基礎、體現政府市場關系。但在實踐中,民企、國企等都會遭遇偏離“中性”的困擾。陳利浩分析指出,“市場主體中性”既是當務之急更是長遠之策。他建議,對于參與市場經濟的所有微觀主體都應該“中性”:國企能得到的資源,同樣條件的民企也能得到;民企能干的事,同樣條件的國企也能干;既不在外部資源上薄待民企,也不在內部機制上捆死國企。《財新網》“觀點”欄目12月20日刊發。
陳利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主體中性”
專欄作家九三學社中央資源環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省新的社會階層聯合會監事長 陳利浩
《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在序言的“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部分,著重總結了“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和基本框架”的歷史經驗,鮮明昭示了“我國實現了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歷史性轉變”的重大成就。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大理論創新,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中國改革開放取得的舉世公認的豐碩成果,就生長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棵生機勃勃的大樹上。而對于市場經濟中的微觀主體,不論所有制性質、注冊地域等,在要素獲取、準入許可、機制監管等方面一視同仁(以下通稱“市場主體中性”),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邏輯結果。
一、對“市場主體中性”認識的演變和深化
自從中共十五大明確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把“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確立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后,黨的歷次代表大會都強調“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強調“兩個毫不動搖”(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但是,“共同發展”,是否就意味著無需“區別對待”、完全一視同仁?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在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大致經歷過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的定位是“為主為輔”。1982年,十二大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既然是市場經濟,就應該有參與的“主體”。同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把“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改成了“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改“生活資料”為籠統的“合法財產”,是為了讓其在市場經濟中發揮法定作用,但還不能提“生產資料”,更不能提“非公有制”。當時學術界的主流觀點,是按照剩余價值理論計算出來的“七上八下”:八人以下叫做“幫手”、不算剝削,八人以上就是“雇工”、屬于剝削。1983年的中共中央一號文件制定了“三不原則”:對超過“八人”雇工的情況“不宜提倡,不要公開宣傳,也不要急于取締”。顯然,在這個階段,“社會主義沒有市場”的慣性思維還在起作用,市場經濟雖已從原來的空白變成“為輔”,但市場機制是模糊的,市場主體是“敏感”的,“若隱若現”。
第二個階段的定位是“內在統一”。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首次指出“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87年十三大設計了“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以此呼應,1988年4月,《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私營經濟、私人的生產資料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第一次有了憲法地位。但是,私營經濟還是需要被“允許”,還只是“補充”,還談不上“主體”。中共中央1987年5號文件用“16字方針”非常形象地規定了對私營經濟的政策:“允許存在,加強管理,興利抑弊,逐步引導。”此時的市場主體,只能說是“初露頭角”。
第三個階段的定位是“明確方向”。小平同志1992年的南方講話,在他之前“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論斷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作出“計劃經濟不等于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于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等重要論斷,從根本上破除了市場經濟姓“資”、計劃經濟姓“社”的傳統觀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體制指明了根本方向。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既已成了“目標”,就一定要有多元的、互相競爭的市場參與主體。隨后幾年的《憲法》修正案,先后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用“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取代“國營經濟”和“國營企業”;把“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修改為“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用“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代替了“人民公社”。這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其參與主體(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聯產承包等)都有了明確的法律地位,市場主體開始“有名有份”。
但是,即使到了這個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確立了,國有、私營、聯產承包市場經濟的“主體”名分也有了,但他們之間還不是完全平等、真正“中性”的。例如,增加了“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憲法》1999年修正案,也新增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但是,與之對應的規定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還是多了“神圣”兩個字。對不同所有制的經濟組織的“分類對待”,在理論和實踐上都習以為常。
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入了新時代,這是第四個階段。十八大在繼續重申“兩個毫不動搖”的同時,首次明確要求“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首次明確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并多次強調:
“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一致的功能定位。
“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同等的保護力度。在“不可侵犯”前面也已經沒有“神圣”與否的區別。
“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公平的監管標準。
“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平等的政策待遇。
對各類市場主體“三個同等”(保護、監管、準入)、“三個公平”(權利、機會、規則),要求之全面、規定之具體前所未有。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中性”的根本遵循和完備指引。
一個原來只從城里聽說過“體育比賽”的大村子,決定通過成熟的體育競賽機制選拔運動員,“中性”自然是前提:選手姓氏、出身、顏值、膚色、血統等等,所有與比賽無關的因素,一律不對其參賽產生任何影響。既不能因為某人姓張而不是姓趙就打低分,也不能因為某人長得順眼一點就降標準;因為膚色黑就少給伙食、和因為長得白而開小灶,都是被組委會明令禁止的行為;等等。過了幾年,這個村莊就成了“體育強村” ——這個遠不貼切的比喻,也許可以幫助我們認識和理解中國選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讓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競相迸發這一偉大的理論和實踐創新的邏輯和意義。
二、“市場主體中性”的具體內容和存在問題
1、市場主體應該在什么分類上“中性”?技術水平、履約能力、經營規模等,決定著市場主體的整體質量和能力,一定是需要認真甄別、分類對待的,不能“中性”。需要中性的,主要是和質量、能力無關的屬性,如主體的所有制類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自然人控股、外商投資等)、地區歸屬等。
2、對市場主體施加的行為,哪些不需要“中性”?按照企業的技術水平分配科研項目,依據企業的履約能力確定授信額度,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決定資質排名,等等,都是合理的、必需的“分類施策”,不能、也不應該“中性”。
3、對市場主體施加的行為,哪些應該“中性”?如上所述,市場主體的所有制類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自然人控股、外商投資等)、地區歸屬等,與市場主體的質量、能力等無關,應該“中性”: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僅僅因為所有制類型、地區歸屬等“厚此薄彼”,給予額外的優待或限制。
4、目前,以下偏離“中性”的現象程度不同地存在:
雖然企業的人員規模、研發能力一致,但更傾向于把科研任務給國企、不給民企;
雖然企業的資產規模、信用等級一樣,但更傾向于貸款額度給國企、不給民企;
科技人員的職務發明產生的收益,民企可以決定個人提成,國有科研院所和院校按規定也能提成,國有企業就被“明令禁止”;
經營、投資失誤,對民企高管就只是“管理疏漏”,對國企高管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費用報銷界限不清,在民企只是違反“財務規定”,在國企就可能觸犯“貪污罪行”;
股權激勵收益,民企、外企都可以“上不封頂”,在國企就要“上交公司”;
同一個創新舉措,在通用監管標準、流程以外,對國企都要額外增加標準和審批流程;
同樣的安全或質量事故,發生在國企可以就事論事,發生在民企則一定要強調“私營企業主唯利是圖”;
同樣的資質和能力,把項目交給國企就不用擔心,交給民企做就顧慮重重;
同樣的貸款規模,如果借款人是民企,銀行行長往往就要在正常批貸程序之外再說明原因;
同樣的資質和能力,把項目交給國企就合情合理、“政治正確”,交給民企做就顧慮重重、“風險很高”;
外地生產的產品質量、性價比都不比本地的差,但就是規定“優先采購本地產品”。
凡此種種,耳熟能詳,都是對“市場主體中性”原則的背離。
以前,對偏離“中性”、“所有制歧視”等的理解主要是對民營企業的不公,通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民企、國企等等都會遭遇偏離“中性”的困擾。民企遇到的,主要和外部資源、輿論環境有關,而且基本上都是“非制度性”的,即“沒有明文規定,但都心照不宣”,充分說明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民營企業遇到的障礙已經從顯性的“卷簾門”化身為隱形的“玻璃門”。國企遇到的,則主要與內部機制、企業活力有關,而且是法規、政策的現行規定,其不合理性更為明顯,后果不遑多讓,說明中央確立“提高國有企業活力和效率”的國企改革目標切中要害、非常關鍵。
三、“市場主體中性”既是當務之急更是長遠之策
中共十九大以來,中央不斷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方向、目標。十九大報告把“兩個毫不動搖”寫入“基本方略”。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多種所有制、多種分配方式并列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使之前只作為“調節經濟的手段和方式”的市場經濟上升到制度層面,同時進一步把“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確立為基本經濟制度的建設目標。2019年度政府工作報告中要求:“按照競爭中性原則在要素獲取、準入許可、經營運營、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等方面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中性”首次進入政府工作報告。
2020年5月,國務院下發《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開宗明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部署“在要素獲取、準入許可、經營運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等方面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破除制約市場競爭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從立法上賦予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平等地位并平等保護。”并進一步要求“培育和弘揚公平競爭文化,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
2020年7月召開的企業家座談會,邀請的代表中涵蓋了國有、民營、外資、港澳臺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市場主體,昭示了“競爭中性”、平等保護的理念。總書記在座談會上反復強調:“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對在中國注冊的企業要一視同仁,完善公平競爭環境。”
對“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最新闡述的2021年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 “市場主體”是高頻詞:明確了“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振市場主體信心”、“保市場主體”等目標,部署了“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政策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營造各類所有制企業競相發展的良好環境”等有效舉措。
可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和方向,對于參與市場經濟的所有微觀主體,都應該堅持“中性”:國企能得到的資源,同樣條件的民企也能得到;民企能干的事,同樣條件的國企也能干;既不在外部資源上薄待民企,也不在內部機制上捆死國企;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應該在同一條起跑線上;民族企業和外資企業也不能被厚此薄彼;等等。當然,“中性”主要應體現在充分競爭領域。對于國家安全、社會保障等領域的“公益類”國企,所授予的特有資源決定了準入、保護、監管等的特定標準和程序。
“中性”關系到市場主體的信心。恰如中央權威人士比喻的,企業家、微觀主體就像魚,對于市場經濟的“水溫”是非常敏感的。“中性”是最合適游泳的“水溫”,市場主體有信心靠“泳技”大顯身手。
“中性”決定了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就是自由競爭,而保護、監管、準入的“同等”,權利、機會、規則的“公平”,正是自由競爭的前提和基礎。
“中性”體現著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不“中性”,往往發生在“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按照“市場主體中性”的要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中的“政府作用”,一定不能是對具體市場主體的親疏有別。
從可行性上看,所有制角度的“中性”也將越來越成為唯一選項。因為市場主體股東結構的多元、分散已成為趨勢,越來越多的公司已經無法確定最終的“實際控制人”。按照對國內A股上市公司的統計,“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數量正以每年超過15%的速度增加,現已占上市公司總數的近10%。因此,對于充分競爭領域的市場主體,已經越來越無法按“國有”或“民營”的所有制進行分類。
因此,“市場主體中性”,不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勢不可當;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勢在必行。
國家領導人在《求是》發表的文章中深刻闡述:“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主要涉及經濟體制改革,但必然會影響到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個領域。要使各方面體制朝著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方向協同推進,同時也使各方面自身相關環節更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提出的新要求。”對于“市場主體中性”,我們還應從“人民主體”、“公平正義”的高度去認識和重視。每個市場主體的后面,都是努力奮斗中的人民群眾。堅持“市場主體中性”就意味著:每個人民群眾,無論工作在什么類型的企業,無論付出的是勞動、知識、管理等等,都是不入“另冊”、不被虧待、得到尊重、認同價值的,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光榮建設者,都是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基礎。進一步,在國際層面,市場經濟是世界各國超越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共同選擇,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公共標準和互利平臺。我們要用市場語言講好中國故事、展現東方優勢、促進人類進步,這是我們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和“市場主體中性”更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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